從下個月開始,營銷員在微信朋友圈上賣保險,其所在的保險公司將要承擔相應責任。這是昨天北京保監(jiān)局發(fā)布的《北京地區(qū)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管理辦法》所規(guī)定的內容,同時,意外險也被要求不得捆綁進行銷售。
隨著微博、微信的普及,在網絡上通過熟人關系賣保險也成了許多壽險營銷員的一條新途徑。在自媒體宣傳保險產品“求擴散”的過程中,一些保險產品往往被夸大,或者涉嫌誤導,但一直以來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
日前,北京保監(jiān)局出臺了《北京地區(qū)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管理辦法》就壽險營銷員銷售行為提出諸多禁令,自8月1日起正式實施。針對網上賣保險夸大其詞等涉嫌誤導行為,辦法中規(guī)定,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對營銷員通過互聯(lián)網宣傳、銷售保險產品進行管理。保險營銷員自建網站或網頁,或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網絡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網上刊物、網絡廣告等方式宣傳、銷售保險產品的,公司應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對其宣傳、銷售保險產品行為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負責。這也就意味著,營銷員自媒體賣保險,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對于風險較高的投連險、變額年金保險,北京保監(jiān)局首次明確要求銷售人員應具備**本科以及以上學歷、自考以上壽險銷售經驗,無重大違規(guī)行為和欺詐行為。年內,對于壽險銷售人員還將試點壽險銷售人員準入分級考試,對北京現(xiàn)有的7萬人身壽險銷售人員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其中高級將達到個人理財師的水平。
日前公布的管理辦法中,還對意外險捆綁銷售做出了規(guī)定。這是針對非保險產品捆綁銷售保險產品的行為,比如預訂旅游產品,捆綁銷售航意險和旅游意外險。對此北京保監(jiān)局在《辦法》中指明,“意外險產品不得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產品作為贈品贈送的,保險產品應作為單獨產品向客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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