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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黑老大李振剛“左手是公安右手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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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黑老大李振剛“左手是公安右手是法院” 來源:南方日報     日期:2011-06-21         閱讀:6,376次

廣東茂名黑老大李振剛“左手是公安右手是法院”

5月16日上午7點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就聚集了上百號人。他們大多數(shù)都是李振剛涉黑團伙案被告人的家屬,還有各新聞媒體的記者,準備旁聽即將在第一法庭開審的李振剛案。

    公安局長派警員為他追債,刑警隊長替他隱匿罪證,法院庭長偽造文書助他非法牟利

茂名市茂港區(qū)原公安分局局長楊強包庇黑社會,竟派警員替黑老大追債。不過,被楊強所包庇的黑老大李振剛靠山不止一個。筆者從廣州市檢察院獲悉,在當時的茂名,刑警副大隊長李永才為他隱匿罪證,區(qū)法院民庭庭長何銘杰為他偽造文書,執(zhí)行局書記員梁彬濫用職權助他追債,他們之間儼然形成了一張巨網。當?shù)匾晃簧倘诉@樣說,“李振剛有人大代表身份的掩護,他左手是公安,右手是法院,公安局和法院好像是他家開的一樣!

2010年7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廣州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李振剛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保護傘”,隨后反瀆局派員奔赴茂名,經過長達半年的偵查,“抓傘”成功。該院公訴部門已將其中3人聯(lián)同李振剛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并起訴,并于今年5月16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現(xiàn)正處于審判階段。

刑警副大隊長

隱匿罪證致案件無法起訴

據(jù)廣州市檢察院介紹,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于2001年前就在茂名電白縣開設賭場、發(fā)放高利貸、綁架勒索、尋釁滋事,嚴重影響了當?shù)氐纳鐣钪刃蚝徒洕刃颉?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偵查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李永才被任命為該專案組的材料小組組長。隨后,李永才在案件偵查終結制作起訴意見書的過程中,故意隱匿了李振剛團伙敲詐勒索林某1500萬元、故意重傷羅某某、綁架林某某兄弟等三宗主要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導致該案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最后被作不起訴處理,使李振剛等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李振剛被“放生”之后,繼續(xù)糾集相關人員在茂名、廣州等地開設賭場、發(fā)放高利貸,不斷獲取非法利益。李永才作為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副大隊長,明知李振剛涉黑團伙繼續(xù)以違法犯罪為業(yè),仍有意縱容該涉黑團伙的違法活動,從2006年起,其還與黑惡勢力沆瀣一氣,出資參與違法發(fā)放高利貸,并從中獲取了高達80多萬元的非法利益。

2010年7月23日,李永才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廣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8月13日,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對其逮捕。2011年1月7日廣州市檢察院反瀆局以徇私枉法、受賄罪偵查終結,移送起訴。

記者來到李振剛位于廣州天河的豪宅。

法院民庭庭長

親自偽造法律文書幫追債

據(jù)廣州市檢察院介紹,何銘杰在任茂名市茂港區(qū)人民法院民庭庭長期間,利用庭長權力,為李振剛黑社會性質組織放債、追債、收債高利貸犯罪活動提供幫助,從偽造借貸合同、立案、開庭、判決、執(zhí)行“一氣呵成”,把受害人的合法財產、股權、土地等權益以司法途徑轉移到李振剛團伙名下,保護李振剛謀取巨額非法高利貸收益。

賴某某曾于2007年5月至7月間向李振剛借高利貸本金人民幣1650萬元,在2008年3月歸還600萬元之后無力償還。李振剛團伙妄圖霸占賴某某位于廣州荔灣區(qū)的一幅價值人民幣2657萬元的工業(yè)用地使用權,以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目的。何銘杰為了幫助李振剛實現(xiàn)這一目的,竟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于2008年7、8月間親自制作了賴某某借款共計2350萬元的5份虛假借據(jù)和民事起訴書,再偽造了相關開庭筆錄、合議庭筆錄、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然后依照偽造的文書執(zhí)行,將該幅土地使用權強制執(zhí)行到了李振剛團伙名下公司所有,達到強占的目的。

根據(jù)省檢察院指定,廣州市檢察院于2010年8月11日對何銘杰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偵查。同年12月20日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賄罪移送審查起訴。

2011年5月16日,以李振剛為首的茂名涉黑團伙在廣州市中院受審。由于被告人數(shù)多達24人,廣州市中院出動了一輛大巴和一輛中巴押送被告上庭。

執(zhí)行局書記員

打亂執(zhí)行程序強行收債

梁彬任茂名市茂港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書記員期間,伙同何銘杰與李振剛團伙勾結,多次濫用司法執(zhí)行權,對本不應優(yōu)先支付的普通債權和高利貸通過虛假的民事訴訟等不法手段,將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財產執(zhí)行到李振剛團伙名下,為其牟取非法利益。

2006年6月,梁彬負責辦理順安大廈執(zhí)行。廣州市順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取得了位于本市海珠區(qū)革新路順安大廈的開發(fā)資格,但由于資金不足,該公司法人代表蔡某某從2004年1月至10月先后5次向李振剛借款共計人民幣200多萬元后,無力歸還。李振剛于2005年1月威逼蔡某某寫下了23張面額均為100萬元,共計2300萬元的借據(jù),李振剛憑此虛假借據(jù)申請法院民事裁定。在執(zhí)行過程中,茂港法院查封了順安公司開發(fā)的順安大廈,將順安大廈變賣5400多萬元。因順安大廈涉及多個債務糾紛,該執(zhí)行款本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優(yōu)先支付土地出讓金、契稅、拆遷費和工程款,再從剩余執(zhí)行款中按比例分配給一般債權人。為了滿足李振剛侵吞大部分執(zhí)行款的目的,何銘杰和梁彬等人多次制作虛假的民事訴訟,最終將執(zhí)行款中的2800多萬元以直接分配和虛構民事訴訟等方式分配給了本屬于一般債權人的李振剛,幫助其獲取巨額非法利益。

廣州市檢察院根據(jù)省檢察院指定,于2010年8月11日對梁彬以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偵查。同年12月20日以其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偵查終結,移送起訴。

團伙“保護傘”

廣州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列的李振剛“保護傘”共有7人,包括:茂港區(qū)法院院長嚴得、茂港公安分局局長楊強、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隊長程彬、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二大隊大隊長黃永華、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副大隊長李永才、茂港區(qū)法院民二庭庭長何銘杰、茂港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書記員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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