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一場歷經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多級訴裁的“IPHONE”商標爭奪戰(zhàn)終于塵埃落定。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獨家獲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認定美國蘋果公司在“IPHONE”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敗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而這也意味著蘋果公司想獨占“IPHONE”商標的壟斷訴求遭遇“滑鐵盧”,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新通天地公司)獲得“IPHONE”第18類商標權歸屬。
蘋果公司主張被異議商標侵權
2002年10月18日,蘋果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339849號“IPHONE”商標,核準日期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申請,申請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制繩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商標局發(fā)布初審公告后,蘋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商標局經審理后作出(2012)商標異字第36529號《“IPHONE”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蘋果公司主張,其“IPHONE”商標在第9類移動電話機商品上已經取得極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理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自2007年6月29日正式推出iphone手機以后,iphone手機已經推出了iphone3G、3GS、4、4S、5共九代十二款產品,并自2009年10起在中國大陸市場正式銷售。Iphone手機自問世以后,就受到全球消費者的廣泛歡迎和熱情追捧,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
因不服第36529號裁定書,蘋果公司隨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請求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013年12月1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35654號《關于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復議復審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記者注意到,該裁定書指出:蘋果公司用已證明其商標知名度的證據(jù)顯示的商標使用時間幾乎都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后,不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蘋果公司的商標已成為公眾熟知,成為馳名商標。雖然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在手機等商品上有較高的知名度,但以現(xiàn)在的證據(jù)不足以認定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已馳名,一般公眾不致將被異議商標與蘋果公司相聯(lián)系而損害其利益。
蘋果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商標評審委員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IPHONE”在被異議商標申請前未馳名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針對其“IPHONE”商標提交使用證據(jù)絕大多數(shù)形成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后,且數(shù)量很少,故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故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蘋果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新通天地IPHONE品牌皮具系列產品
北京高院指出,在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tài)為準,并且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xù)使用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對其“IPHONE”商標提交的使用證據(jù)大多形成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后,而且根據(jù)蘋果公司的陳述,被異議商標于2007年6月才問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國大陸市場正式銷售,因此,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符合法律規(guī)定。
北京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蘋果公司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為此,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IPHONE”產品雖已紅遍大半個中國,而且?guī)缀跛腥硕柬樌沓烧碌卣J為“IPHONE”商標只屬于蘋果公司獨有,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代理此案的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主任熊智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北京高院的這一裁判,排除了蘋果公司獨占“IPHONE”商標的壟斷訴求。被強大對手雪藏多年的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終于獲得了經營自主權。